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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四级伤残,员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并能按月领取津贴,津贴按照本人工资75%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法律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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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级: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照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工资,社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个月工资、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90个月75%工资,社保支付)、一次性护理费(36个月30%工资,社保支付) 2、如果单位没有足额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护理费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四级伤残不能一次性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所在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四级伤残 1、停工留薪期内的薪资待遇不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2、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4、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工资。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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