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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
1、工伤级别鉴定标准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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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关于工伤等级的鉴定首先要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做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评定残疾等级,经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即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大部分不能照顾自己,或者生活部分不能照顾自己。其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个%、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残疾是我工资的85%,三级残疾是我工资的80%,4级残疾是我工资的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残疾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残疾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1)根据残疾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5级残疾为18个月的工资,6级残疾为16个月的工资;(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残疾津贴,标准为:5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7级至10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7级残疾为13个月,8级残疾为11个月,9级残疾为9个月,10级残疾为7个月;(2)劳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动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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