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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与员工终止合同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属于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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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 2008年 1月1日起每年补偿 1个月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反之,即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 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发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书被公司终止的,那么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与员工终止合同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属于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公司不需要赔偿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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