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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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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后期返还受害人财产时,受害人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时收取的利息将扣除本金。因此,非法集资允许使用非法集资利息来抵消本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意见第五项规定了有关财产的追回和处置:非法向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非法收入。利息、股息和其他回报支付给集资参与者,以及代理费、福利费、返还费、佣金、佣金和其他费用支付给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应当依法追回。集资参与者本金尚未返还的,支付的回报可以抵消本金。
非法集资已得利息属于违法所得,应予以收缴。对于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一般情形下会计入诈骗数额。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处罚,在积极配合相关司法机关的情形下,一般不会判刑,在此提醒大家远离非法集资,在巨大的金钱诱惑面前理性应对,不要造成人财两空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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