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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
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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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子女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能够提取父母的: 1、购房者未使用住房贷款的情况。 2、购房者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 3、购房者使用的,借款人的父母、借款人配偶的父母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规定,成年子女单独买房,不能使用父母的公积金,但如果是与父母联名,则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积金作首付款,如果一起联名,还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积金用于还贷。但如果不联名申请贷款只联名买房,则只能提取父母的公积金用于首付款,不能提取来偿还月供款。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长沙租住廉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四)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五)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2)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六)退休的;(七)出境定居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或者不在长沙的;(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四)办理了,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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