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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的具体数额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没有...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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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其中,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其次,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第三,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公布了涉嫌贪污的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数额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1条第1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2条第1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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