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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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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责任罪事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五条战时临阵逃亡事件(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逃亡罪是指在战斗中或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如果有在战争中逃脱的嫌疑,必须立案。
刑事战时临阵脱逃罪既遂的量刑处罚: 1、构成战时临阵脱逃罪既遂的,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存在严重犯罪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其犯罪行为造成战斗、战役损失重大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是指: (1)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秘密脱逃的; (2)煽动他人或组织他人脱逃的; (3)在战斗最激烈、最关键时刻,在重要岗位上脱逃的; (4)滥用红十字会的旗帜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带红十字微章和袖章的; (5)舰艇、飞行人员放弃舰艇、飞机脱逃的; (6)对处在危难情况下的军人和友邻部队,可以救援却脱逃的; (7)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达到脱逃目的等。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犯本条罪,使部队遭受重大伤亡,战时遭受严重失利,或者严重影响了本次战役全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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