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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责任罪事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五条战时临阵逃亡事件(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逃亡罪是指在战斗中或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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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斗、战斗受到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严重是指(1)携带武器装备或军事秘密逃跑的;(2)煽动他人或组织他人逃跑的;(3)战斗最激烈、最关键的时刻,在重要的岗位上逃跑的;(4)滥用红十字会旗帜或徽章,擅自佩戴红十字章和袖章的;(5)舰艇、飞行员放弃舰艇、飞机逃跑的;(6)对于危险状况下的军人和邻居部队,可以救援但逃跑的;(7)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达到逃跑目的等。战斗、战斗受到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一般来说,行为者犯了本条罪,使部队严重伤亡,战时严重失败,或者严重影响了本次战斗的全局等。
刑法中战时临阵脱逃罪是以如下标准量刑的: 1、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战时临阵脱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战时临阵脱逃,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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