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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执行董事由那这人担任这个问题有点怪怪的,你问的是由谁担任执行董事吧,你可以看看: 首先必须介绍公司组织架构,做一近似的类比:公司股东会...
监事是公司常设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状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其主要职责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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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看判决是如何判的,就如何主张权利。。。。。
所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企业破产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破产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与企业破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但不是公司破产的原因,则无需承担破产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破产责任通常指民事法律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以民事赔偿责任为核心,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其赔偿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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