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因挪用资金行为而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行为人,即使及时将资金补交也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
挪用资金是没有单位犯罪的,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挪用资金罪不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也不是单位,犯罪主体只是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3)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罪是没有单位犯罪的,该罪仅能由个人进行构成,是特殊的犯罪构成主体。《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4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1,124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