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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中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至10倍。征收...
土地管理法的第47条规定了计算补偿的方法,国家没有给出统一的具体数字。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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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土地征用原本必须按照以上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而在农村土地征用中,大部分未按规定操作,用地单位往往仅在征得被征地农户同意后,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私下订立征用协议。稍民主一点的被征地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否则,在毫无民主的情况下仅以其它会议的形式甚至个别人以个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会议,私下买卖土地。从而导致农村土地征用过程的缺乏公开性、民主性和规范性,严重侵犯村民及村集体的利益。2、土地征用协议内容不规范。土地征用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土地征用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实中,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往往比较粗糙,土地征用价格往往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涉及土地征用条款的规定比较简单,表述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全面。土地征用款只规定总额而未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项目的具体数额;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模糊,一般无违约责任条款。由此容易发生纠纷。3、农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突出。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识不强。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一些基层村组织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补偿款,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没有树立依法用地的意识,或独断专行、滥用手中的职权,对征用土地的价格、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质等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由集体讨论决定,缺乏应有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有的还私下收取不正当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非法转让土地,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引起群众的不满。国家要使用土地向土地使用权人所支付的这笔款项不是赔偿金,在法律上只能将其定性为补偿金,因为国家使用土地的本意是为了发展经济建设,除非征地过程当中有侵权行为才需要支付赔偿金。在农村,有一部分的土地补偿金是交给村委会来管理的,可补偿金被村委会私自截留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延伸阅读: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的比例是多少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政府征收和征用土地,应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标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土地征收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程序主要包括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政府发布征收补偿方案、政府与村集团组织和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等。在征地补偿方面,其中土地补偿费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根据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的征地可根据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其次,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青苗的补偿费,一般按季度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多年出生的经济林木和其他果树,政府参考市场价格,给予合理的补偿和价格收购。最后是配置补助费,按需配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补助费标准是这块土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 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 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 4、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或足够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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