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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开庭后宣判多久。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公诉案件后的判决时间,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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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开庭后多长时间判决并未明确规定。但是,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有规定。同时,对当庭判决的案件,发放判决书的时间有规定。具体请见所付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判阶段(法院)。而我们说的多久开庭,通常指的是一审开庭时间的问题。刑事案件多久可以开庭,取决于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滞留”的时间,以及到法院后,法院多久会通知开庭。首先,了解一下侦查羁押期限(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可以“滞留”多久)1.不论是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还是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一般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3.对于《刑事诉讼法》156条规定的“四类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5.如果还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所以,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最长可以到:2+1+2+2=7个月(报请人大常委会的案件极少)。其次,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可以“滞留”多久)对法条进行通俗表述,案件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是起诉还是不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即一个半月)。但是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插一句话: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补侦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次退回补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是“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再次退回。)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现在可以计算一下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间: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6个半月。最后,案件到了一审阶段,一审多长时间会开庭?一审多长时间开庭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审审限进行窥视:1.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可以理解为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会在2个月或是3个月之内开庭)。2.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诉法规定的“四类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3个月。4.期满仍不能办结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请。5.另外: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所以,即使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我们一般会跟家属说案件会在3-6个月之内下判决,但这也只是通常情况。很多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尤其是可能涉及最高院的案件(如最高院指定管辖),一审审限是可以很长的。刑事案件裁判结果常常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处置,所以,一定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就必须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认真进行庭审。要注意的是,做好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获得刑事诉讼庭审成功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开庭多久进行宣判,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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