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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第21条有什么规定有什么规定?

2022-09-11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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