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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
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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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证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核查证,不得涂改、故意毁损和转借核查证。核查证如有遗失,遗失人应立即向所在外汇局提交遗失情况说明(包括遗失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本局核查证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本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分局。外汇局省级分局应在收到遗失情况说明2个工作日内在《金融时报》上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名义对核查证的遗失情况进行公告(见附件3),省级分局核查证经办人员必须在遗失公告刊登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国际收支司报告核查证遗失情况并邮寄或传真刊登的遗失公告复印件。
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申请听员回避;(二)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并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质证;(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五)审核听证笔录。
当事人申请听证、外汇局组织听证等事项应当遵守本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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