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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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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号、工商登记证号等必要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超出机场净空限制标准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损害建筑物、街景的重要特征的;(四)国家机关、文化场所、历史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门店招牌除外);(五)跨越城市道路(含过境公路)的;(六)利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七)利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的;(八)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XX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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