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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及相同之处

2023-04-03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如下.撤销权形成的条件:(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代位权形成的条件:(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2.费用承担:(1)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行使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代位权的行使没有明确期限。4.原告与被告:撤销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联系: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在适用标准和实现程序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确定、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现方式的民事诉讼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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