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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生未完成实习被开除是否涉及违法行为?

2024-11-18
在法律层面上,剥夺学生学籍这一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因为它实际上违反了国家的教育法规。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列入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中。包括《宪法》在内的多部法律典章,例如《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都对我国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益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按照普遍的法律原则,即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因此,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其剥夺或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除非权利人继续享有该权利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他人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原告的受教育权更为重要。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唯有通过法律程序才能予以撤销或剥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尚未出台任何法律条文允许学校有权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学校单方面做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尽管存在上述法律问题,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学生在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亦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即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然而,这并不足以构成学校开除学生的合理理由,因为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道义角度来看,学校都无权单方面解除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合同关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相关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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