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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法院诉讼费是按财产或案件收取的。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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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根据《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1]
一、离婚案、劳动争议案、其他非财产案每件交纳50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100元。离婚程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即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承担诉讼费不服的,不得单独提起上诉,但并未排除当事人附带诉讼费问题提起上诉。当事人可以在实体判决部分找一个理由,附带诉讼费一并上诉,该做法是法律所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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