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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有: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了居住权。该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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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不等于居住权。户籍,又称户籍,是指国家主管户籍管理的行政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用于记录和保留户籍的基本信息。居住权是利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但法律没有具体定义这种居住权,也没有确定给予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的相关处理规则,不涉及居住权人是否可以出租房产,居住权人是否有修缮义务,房产损坏或者损失时居住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影响,居住权何时终止,居住权消灭的原因。解除居住权的条件如下:1、在实施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以终止帮助;2、原居住帮助期限实施后,生活困难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否则一般不予支持;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财产受损或者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者终止。
1、没有区别。 2、长期居住权,也叫作居住权。指物权性质的承租人居住于建筑物内的权利。 3、将租赁权视为债权,否认其对第三人有对抗力,因而未能抑制出租人的解约权,使承租人利益得不到足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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