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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国家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的劳动报酬。 公务员的福利是指国家和单位为解决公务员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公务员在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公务员的保险是国家对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提供的必要帮助和补偿。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税务行政诉讼是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应遵循一些共有的诉讼原则,但税务行政也有自己特有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是《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一些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表现得尤为明显。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停止执行。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如果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一方面剥夺了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利,在税务管理上形成一种暂时的“真空”或放任阶段;另一方面,即使退一步讲,如果这一税务行政行为在诉讼结束后被认为是违法的,可以返还已执行的税款,而不至于有不可弥补的损失。因为如果是拆迁房的决定,一旦被执行就无法弥补的损失,可以暂停执行。(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原则,但不适用于税务行政诉讼。这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制定的,是执法行为,对税务机关来说税务征收管理权不仅是职权,也是职责,税务机关在调停中妥协,不允许放弃法定责任,或者通过国家公益满足个人私利,因此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停。在此,必须区分法院主持的调停和当事人之间积极的和解,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于调停,即法院不能与双方当事人合作解决争议,但税务行政诉讼可以和解。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相对人解决争议。例如,对方因逃税被罚款,不服提起诉讼,之后在与行政机关的谈判中,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认错态度好,积极支付逃税,税务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减轻处罚幅度,对方接受诉讼撤销。这是典型的税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解决税务行政诉讼的争论。不适用反诉是行政诉讼本身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反映。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具有行政管理的强制权力,不需要直接依靠法院的强制制制裁违法者,完全可以依靠其职权进行处罚。另外,税务行政行为依法发生,发生行政行为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加重原告的处罚。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不适用反诉。(3)被告承担说服举证责任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流程,假如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告)认为税务机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那麼针对这一税务机关作为被告,必须出示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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