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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有哪些?

2021-10-25
税务行政诉讼是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应遵循一些共有的诉讼原则,但税务行政也有自己特有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是《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一些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表现得尤为明显。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停止执行。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如果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一方面剥夺了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利,在税务管理上形成一种暂时的“真空”或放任阶段;另一方面,即使退一步讲,如果这一税务行政行为在诉讼结束后被认为是违法的,可以返还已执行的税款,而不至于有不可弥补的损失。因为如果是拆迁房的决定,一旦被执行就无法弥补的损失,可以暂停执行。(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原则,但不适用于税务行政诉讼。这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制定的,是执法行为,对税务机关来说税务征收管理权不仅是职权,也是职责,税务机关在调停中妥协,不允许放弃法定责任,或者通过国家公益满足个人私利,因此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停。在此,必须区分法院主持的调停和当事人之间积极的和解,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于调停,即法院不能与双方当事人合作解决争议,但税务行政诉讼可以和解。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相对人解决争议。例如,对方因逃税被罚款,不服提起诉讼,之后在与行政机关的谈判中,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认错态度好,积极支付逃税,税务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减轻处罚幅度,对方接受诉讼撤销。这是典型的税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解决税务行政诉讼的争论。不适用反诉是行政诉讼本身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反映。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具有行政管理的强制权力,不需要直接依靠法院的强制制制裁违法者,完全可以依靠其职权进行处罚。另外,税务行政行为依法发生,发生行政行为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加重原告的处罚。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不适用反诉。(3)被告承担说服举证责任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流程,假如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告)认为税务机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那麼针对这一税务机关作为被告,必须出示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据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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