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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董事会有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都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公司法》第44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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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没有限制非股东担任董事长的明确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这就说明在该公司投资人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中若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非股东成员,是允许的,没有违反《公司法》的。然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情形就不一样了。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是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董事会由发起人选举产生。《公司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这就是说,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应当在发起人出资人中间选举产生。二是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董事会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法》第91条怠虎糙臼孬铰茬歇长忙的规定,“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公司法》第92条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选举董事会成员;……”。从前述两种情况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都应当由发起人选举产生,而不能由发起人以外的人员来担任。《公司法》第113条亦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这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是不能由董事会以外的人来担任的,当然也就不能由股东会成员以外人来担任了。综上所述,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则由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而其董事成员又是从发起人中选举产生。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若在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中载明由投资人股东会成员委托非股东成员来担任董事长、法人代表,是不违法的,这是一种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则明确规定,董事长应当从发起人投资人中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中产生,若委托非股东会成员来担任,便是违法的了。参考资料:《广东审计》
一人公司设立不了董事会,所以,不存在区别与否。
是否设立董事会,要根据公司的规模和大小,公司规模较大的,一般应设立董事会,选出一位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这样对于公司作出正确的决策和畅鸡扳课殖酒帮旬爆莫长远发展有利;公司规模很小,一般可不设董事会,只设立一个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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