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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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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偿还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还规定,分支机构财产不足的,可以增加其总部作为被执行人。
分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应由设立该公司的上级公司来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分公司被注销的,分公司所遗留的债权债务都应该由设立该分公司的上级公司来承受。
公司破产银行债务的处理是如果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后,清算财产按偿还顺序足以偿还银行债务的,会偿还债务;如果不能清偿的,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后,就不用再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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