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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将根据机动车的使用、安全技术和排放检查情况,强制报废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中,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标志的新机动车将被强制报废。私家车取消了报废年限的限制,改为60万公里以上。 新标准将对小型和微型私家车的限制标准从使用时间改为实际里程。1、9座(含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和越野车)使用15年。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3、运营客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连续三次检查一个检查周期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应当收回车牌和驾驶执照,并通知机动车车主办理注销登记。5、经营车辆转为非经营车辆和非经营车辆的,按照经营车辆规定的年限(8年)报废。
1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2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3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4 《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 5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6 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7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8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备注: 1、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报废。 (注:符合以下条件可按非营运车年限报废办理:2000年前办理过户且过户时使用期不足四年) 2、延缓报废期的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注销登记,强制报废。
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 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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