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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于法定结婚的夫妻,法律没有自动解除婚约的规定,你们只有起诉离婚;第二、我国法律没有青春损失费赔偿之说;第三、孩子小,应当由既有利于孩...
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根据,子女抚养依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孩子不足两周岁原则上归女方,孩子年满十周岁可听取孩子意见,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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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符合规定,就可以得到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符合规定的,结合当地情况依法予以判决。当事人和解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常见的问题,通常理解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费,但现行法律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况且,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分手的恋人乃至离婚的夫妻,尤其是女方,都提出关于男方是否应该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青春损失费应否支持,应该视具体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普通的恋人,正常分手,法律是不予以干预的,虽然双方恋爱或者同居了一段时间,分手时,一般情况下女方认为自己浪费了时间甚至吃了亏,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这种要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时间是双方的,或者同居是自愿的,无所谓哪一方吃亏或者占便宜,因此法律不能支持。如果在分手时间,一方为另一方出具了愿意赔偿对方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条子”,这种情况就要另当别论,因为任何人都有权利为自己设定义务,出具的“条子”只要不是其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况下作出,法律就不能认定为无效,因此这种条子属于约定义务,具备合法条件,应予以支持。至于夫妻离婚,更无所青春损失费的问题,如果对方有过错,且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几种情形,这属于法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一般会支持,但是这不叫青春损失费而叫做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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