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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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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符合规定,就可以得到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符合规定的,结合当地情况依法予以判决。当事人和解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根据,子女抚养依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孩子不足两周岁原则上归女方,孩子年满十周岁可听取孩子意见,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由法院根据男女双方条件综合认定,比如经济收入、住房、工作、与孩子共处时间等,需要律师帮助可以与我联系,法院能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姻关系能否继续维持,所以建议在律师指导下收集相关证据,这样可以提高你离婚的胜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分手的恋人乃至离婚的夫妻,尤其是女方,都提出关于男方是否应该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青春损失费应否支持,应该视具体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普通的恋人,正常分手,法律是不予以干预的,虽然双方恋爱或者同居了一段时间,分手时,一般情况下女方认为自己浪费了时间甚至吃了亏,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这种要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时间是双方的,或者同居是自愿的,无所谓哪一方吃亏或者占便宜,因此法律不能支持。如果在分手时间,一方为另一方出具了愿意赔偿对方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条子”,这种情况就要另当别论,因为任何人都有权利为自己设定义务,出具的“条子”只要不是其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况下作出,法律就不能认定为无效,因此这种条子属于约定义务,具备合法条件,应予以支持。至于夫妻离婚,更无所青春损失费的问题,如果对方有过错,且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几种情形,这属于法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一般会支持,但是这不叫青春损失费而叫做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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