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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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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并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标准;(二)按照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并符合国家标准;(三)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四)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五)出入口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出入口、通道畅通;(六)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列车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专座;(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八)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及时播报运营线路、站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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