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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
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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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疏浚作业;(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控制标准,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论证,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落实保护措施,并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特别保护区内的绿化影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检修、维修、行车作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进行处理,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理;给保护管理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外侧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机动车非法营运、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外侧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禁止损坏、冒用轨道交通标识、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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