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于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会根据,制定相应的住宅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居民参考。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评估。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具体金额一般在各市确定,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见各地出具标准。这里作者列出的补偿标准是通过大众化被拆迁人的自主搬迁和过渡来计算的。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不满12个月,每月增加50%。预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超过24个月的,从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对非住宅房屋经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是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贴是对贫困人口的补贴,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分摊补贴也会为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分摊提供额外补贴,分摊补贴标准也会出具。具体标准因地制宜,但费用不是强制性的,是否支付取决于当地政策。动词(verb的缩写)房屋装修补偿和家电设备移动补偿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由评估机构确定,家电设备移动也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但为了统一方便,各县市会根据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金额以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企业破产职工补偿的标准如下所列:企业破产,职工必然面临一个再就业的问题。所以企业破产中,解决职工的就业安置问题关系要破产能不能顺利进行,社会矛盾能不能平稳处理。它是企业破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要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它是一个政府负担起社会责任的体现。要进行职工安置必然需要职工安置费,而如果该安置费由企业出的话,则债权人根据破产财产得到清偿的数目必然会减少,所以企业的破产债权人和职工必然会产生矛盾,法律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人,根据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以下的顺序清偿,首先是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实是企业所欠的税款,最后是其他的债权;同一顺序里的债权不足清偿的,则按比例清偿。根据这些规定,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并没有作为第一顺序债权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究其原因是职工的安置费性质所决定的。职工的安置费不同于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得到的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得到的补偿金依据的是劳动法的直接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而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根据的是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兼并等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个别地方政府的规章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且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的职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补偿金请求权可以参照《破产法》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破产债权参与企业的破产分配,而职工安置费则不适用该规定。最后最大的区别在于,职工的补偿金是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劳动法上的法定责任,对应的是职工的补偿金请求权;而职工的安置费虽然一部分体现为企业负担,但根本上属于政府就破产企业职工就业安置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职工只有在自愿选择一次性发放安置费的时候才存在安置费请求权。根据国发(1997)10号文的规定,除了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破产企业的破产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不由企业负担,而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所以它不像职工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及其他债权一样要由破产企业来负担;而且职工安置费并不是都作为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的,而是会用于转业培训、介绍就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等等就业安置用途。所以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并不从企业破产财产的变卖中来支付,因而也就不会和企业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94)59号文,以及国发(1997)10号的规定,在这些试点城市中纳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时,其职工安置费由企业负担。根据规定,破产企业在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后,应从转让所得中优先支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即使是该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了抵押的,也应该优先支付职工安置费后再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以支付安置费用的,则由企业其他财产的转让所得中拨付,且先从未设定抵押的财产转让所得中支付,不足的再从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转让所得中支付。最后仍不足的,则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
具体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标准,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公开公布。一、征地行为要依法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二、征地公告包括基本内容:《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25人已浏览
463人已浏览
379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