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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技术服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技术服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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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技术服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五)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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