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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技术服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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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工作机构;(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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