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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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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所属的文物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文物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1.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仪器及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生活、集体福利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3.租出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4.未使用固定资产。包括已购建完成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因生产经营任务变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等;5.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单位多余或不适用,需要调配处理的固定资产;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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