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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并且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而《企业名称登...
反竞争第二章列举规定11种竞争行其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另外七种属于竞争行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误解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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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包括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1)销售不合格商品的销售收入; (2)超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的销售收入; (3)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所多收取的费用; (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其含义与该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相同。 三、邮电、铁路等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代维服务、货物保价运输服务或者保险等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户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其自身或者其他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强制收取电话机代维费、保价运输费或者保险费等费用的,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其收取的相应费用为违法所得,应当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没收。
企业名称权则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企业名称权与不正当竞争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同时企业名称登记公示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企业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例如,瑞士债务法第954条规定,必须在商业登记机关方可取得商主体身份者,其商业名称必须登记注册;《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负有义务将他的商号向其商业所在地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只有申报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29条作了相应规定。 从国际社会立法的现状来看 对名称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呈现出更为宽松的趋势,即立法既确认和保护已注册的企业名称,同时也保护未注册的企业名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班吉协定》附件5规定商号权可以从两条途径取得:一是首先使用某个商号,二是首先就某个商号获得注册。《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48条规定:“尽管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了任何登记商号的义务,这种商号即使在登记前或者未登记,仍然受到保护,而可以对抗第三者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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