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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
行政复议中证人证言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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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执照、资格证等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根据该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具有自行决定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职权。但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法律对行政复议执法证据要求,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但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行政执法的证据收集、证据认定等方面,作了不少规定。由于《行政复议法》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要求类似于行政诉讼,因此,这些规定既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标准,也可在复议审查中采纳这些标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职责如下: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照本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证言。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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