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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法院调解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一)调解的开始它的开始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二)调解的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三)调解的结束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二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
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国家集体企业改制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第二章的规范与调整;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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