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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抚养费的数额在对方无固定工作的情况下,通常以被抚养人居住地人均消费支出为准。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审法院认为,B在驾驶华能公司生产的摩托车过程中因摩托车后轮轮毂爆裂而导致人车失控倒地,造成其昏迷至今。B以摩托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生产者华能公司与销售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将案由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欠妥,应予纠正。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受害者均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审判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六)项的规定,受害人首先需举证证明其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结果存在、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产品的生产者主张免责,就应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即使产品有缺陷,其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首先,关于是否存在缺陷,鉴定结论表明该摩托车车轮轮毂材质有疏松。虽然华能公司提供的二份相关产品国家标准允许轮毂铝合金铸件存在一定程度的疏松,但华能公司没有证明本案讼争摩托车轮毂的疏松程度处于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故本院认定存在缺陷。其次,B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摩托车轮毂破裂致使其倒地受伤的事实。再次,讼争摩托车轮毂因材质疏松而不具备经受合理外力冲击的应有硬度,其在受外力冲击下出现破裂,导致B人身受损,而华能公司又不能证明冲击讼争摩托车轮毂的外力大小超出合理范围,故本院认定讼争摩托车轮毂的缺陷与B人身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华能公司在本案中无法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综上,法院认为华能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令B与华能公司共担损害后果不当,应予改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华能公司赔偿B全部医疗费。
1.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就会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照此执行。当然,由此产生的上诉费用由你方承担。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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