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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由兄、姐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
一般情况下年老无子女不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担扶养义务,因为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扶养义务,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就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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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兄弟姐妹的话是可以由兄弟姐妹来承担的。 但是前提是兄弟姐妹必须有能力,而且在小时候自己也对兄弟姐妹有过履行抚养义务,否则抚养义务就不可以成立。
世界上多数国家将亲属间的经济供养义务统称为扶养,我国的法律又根据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辈份、年龄等不同情况,将扶养分为抚养(针对未成年晚辈而言)、赡养(对老年人长辈而言)、扶养(对同辈人而言)。因此,对年老、无子女的人,他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所承担的是扶养义务,而不是赡养义务。-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间产生附有一定条件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扶养人是由兄弟姐妹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 (2)被扶养人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 (3)被扶养人必须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兄弟姐妹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适用范围此条款的,也同样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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