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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由兄、姐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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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成年且各自生活的情况,各兄弟姐妹之间虽属于近亲属,但通常而言彼此是相对独立的,彼此之间没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对于精神病的情况,在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照顾的情况下,其他兄弟姐妹都义务承担监护职责。 至于其他情况,法律并不强制兄弟姐妹之间必须尽怎样的义务,但如果各自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相互之间给予照顾是伦理道德所提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兄弟、姐姐养育的负担能力的弟弟、妹妹对失去劳动力、孤独的兄弟、姐姐有养育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年老无子女不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担扶养义务,因为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扶养义务,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就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兄弟姐妹之间才有受法律约束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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