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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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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但是从反面规定了停止享受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包括工伤痊愈或者工伤职工死亡、失踪、定残改为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工伤致残待遇等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包括工伤痊愈或者工伤职工死亡、失踪、定残改为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工伤致残待遇等情形。
1、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对象是特定群体,即工伤工人,旨在确保工伤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和经济补偿。工伤工人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发生变化的,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果劳动能力完全恢复,不需要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应停止。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死亡工人的亲属也将失去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养老金的死亡工人的子女达到一定年龄或就业后,失去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死亡的亲属,失去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等。第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评估劳动能力评估是残疾工伤工人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工人在治疗后相对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只有在劳动能力评估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换句话说,劳动能力的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工人可能无法从事原来合适的正常职业,甚至导致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所有这些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评估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评估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的交换工作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工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不能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工人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有鉴于此,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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