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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哪些

2021-12-20
1、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对象是特定群体,即工伤工人,旨在确保工伤工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和经济补偿。工伤工人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发生变化的,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果劳动能力完全恢复,不需要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应停止。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死亡工人的亲属也将失去享受相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养老金的死亡工人的子女达到一定年龄或就业后,失去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死亡的亲属,失去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等。第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评估劳动能力评估是残疾工伤工人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工人在治疗后相对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只有在劳动能力评估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换句话说,劳动能力的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工人可能无法从事原来合适的正常职业,甚至导致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所有这些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评估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评估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的交换工作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工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不能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工人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有鉴于此,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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