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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XX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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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对水路交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人和货主合理投放、选择船舶运力,组织合理运输。
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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