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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XX工业布局,科学规划物流园区、保税港区,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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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扶持发展船舶管理、船舶技术、船舶交易、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经纪、航运咨询、海事等航运服务业,延伸服务产业链,完善航运服务功能。
过船设施由运营人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过船设施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运营人承担。过船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过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改进调度方式,缩短过闸时间,发布过闸信息,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过船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合理调度,影响过闸船舶正常通航并造成损失的,由过船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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