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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意义上讲,签订代持股协议一般不强制要求公证。 但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代持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发生纠纷的可能,此时公证之后的股权代...
在法律意义上讲,签订代持股协议一般不强制要求公证。 但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代持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发生纠纷的可能,此时公证之后的股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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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签订的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时,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将无法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分红。 若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由于显名股东并非真实的权利人,则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股权。基于《公司法》规定了股权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如果受让人已尽到注意义务,因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产生了合理信赖,那么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将优于实际出资人。 同样,在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第三人依据工商登记可能会申请对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此时,虽然实际出资人为真实权利人,法院也很难依据《股权代持协议》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停止执行的申请。
出现代持股现象往往是由于法律对实际股东身份有所限制,其通过适格的名义股东来持股。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应该会签订《代持股协议》,对名义股东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做出约定。名义股东也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来履行代持股义务。 其实代持股涉及的税收问题,最终是体现到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如何完成股权的最终转让。股权转让后,实际股东的股权被正名,一切按规定正常操作即可。
代持股协议,如果是由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的,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则代持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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