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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滥用职权,应如何量刑?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所保护的法益不同。虽然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均属于职务犯罪,但二者所保护的法益并不重合。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③],具体是指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而滥用职权罪所侵犯的法益则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是指“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④]。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交叉,有独立评价的刑法价值存在。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即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1.受贿和滥用职权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先后。“在犯罪评价中,一个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能吸收另一个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从而只按一个犯罪行为来评价,被称做吸收犯。”[①]其要求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发展结果。虽然就张某的个人行为而言,受贿与滥用职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但普遍受贿与滥用职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先后,两个行为各自独立。且吸收犯要求数行为的对象是同一的,比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出售行为被伪造行为吸收,只定伪造货币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者的犯罪主体不一样,前者的犯罪主体范围广于后者。两者的侵害客体也不一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处罚也不相同,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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