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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即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1.受贿和滥用职权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先后。“在犯罪评价中,...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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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和滥用职权的目的指向不同。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②]与吸收犯所具有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等行为的逻辑联系不同,牵连犯强调手段、目的和结果行为,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且最终目的指向具有统一性。比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就张某的受贿和滥用职权而言,其犯罪目的分别指向了钱财和渎职,且两行为之间并不具备类型化、通常性的牵连关系,故不应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牵连犯。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触犯本罪的,一般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于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的,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上述量刑标准予以处罚。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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