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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它的本质或者说其要害在于“权钱交易”,即国...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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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这两者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在行为的主体方面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滥用职权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含义分别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竞合的适用原则的理论分析 刑法理论中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并没有整齐划一的标准,换言之,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仅是学界理想的理论设计而已。一般而言,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应当依赖于对立法本意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的真正需要。冯亚东教授对部分法和全部法法条竞合提出了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并兼顾重法优先的适用原则,主张对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应当考虑适用全部法——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定罪处罚;但由于受贿罪的处罚是根据受贿数额的多少分为从拘役到死刑的四种量刑幅度,在少数情况下定受贿罪反而处罚更轻,因此应适用重法优先原则,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3]笔者认为,将具有全部法和部分法法条关系的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竞合设计为重法优先的唯一适用原则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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