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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火山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省级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级监测台网必须经省地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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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和幼儿园安全教育内容,通过科普教育基地、防震减灾宣传周和科技周等形式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提倡公民自备应急救护器材,提高公民在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应当把防震减灾宣传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教学计划,提高领导干部的风险决策和应急管理水平。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学校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火山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火山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宏观观测、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群测群防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群测群防活动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志愿者依法有序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火山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火山观测环境,干扰和妨碍地震、火山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测绘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划定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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