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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活动预测预报工作的管理,完善会商机制。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火山活动有关的异常现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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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震、火山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省级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级监测台网必须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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