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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怎么理解

2021-11-19
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积极解释,以便及时解决纠纷。当患者或家属无法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处理医疗纠纷的委托书,部门主任可以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处理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3、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和说明。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市卫生局协调解决的,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填写协调处理医疗纠纷的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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