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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
1、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2、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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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征收,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如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可由省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以下是城建税减免的具体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减轻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负的优惠规定。以三税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城建税,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后,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于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规定》。需要特别注意: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城建税。
从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每月纳税的月销售额和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包括3万元),每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和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包括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除教育费的附加,地方教育的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的建设费。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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